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权力事项编码 3702001004411
权力事项名称 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
3.核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编号:TS7110146-2017)定期检验项目JD1、JD2。 查看详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取样→检测→出具报告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材料 1.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
2.水汽质量化验记录;
3.水汽质量劣化或者异常处理的记录、报告;
4.事故分析报告;
5.锅炉停炉保护记录;
6.上一个检验周期以来的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拟留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承办机构: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锅炉科;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7号2号楼B区;
联系电话:0532-85836353。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纪检监察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7号2号楼B区
投诉电话:0532-8582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