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实施过渡期1年。为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检验
为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平稳有序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全省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公益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各地电梯检验能力不足的,申请选择省局公布的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一)监督检验。2024年4月2日前,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对已经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向安装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送《过渡期后安装监督检验特殊情况告知书》(见附件1)。后期安装监督检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持《过渡期后安装监督检验特殊情况告知书》和新版检规规定的技术资料向相关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有关情况。
(二)定期检验与检测分离。全省在用电梯每年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2023年6月30日前,全省电梯仍可以按照旧版检规或前期试点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自2023年7月1日起,各市按照“整体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自行确定本市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或检测的电梯数量和进度计划,其中2023年4月2日前已经实施电梯检验检测试点改革的电梯必须纳入计划,确保检验检测有序分离,提高电梯检测覆盖率。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电梯全部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是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以及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检测活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诊断作用,保证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一)检测周期。按照新版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和按照新版检规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对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电梯,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安装监督检验日期和制造(出厂)时间均无法确定的电梯,由市局组织各地检验机构等单位负责核实此类电梯监督检验日期,并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补录。鉴于新版检规对定期检验的周期规定与前期我省试点规定不一致,各市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梳理确定在用电梯的“检验年”或“检测年”,并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标明,以便电梯使用单位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准确查询申请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
(二)执业公示。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相关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 。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可登录执业公示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
casei/register/personPublicAction!getProvincePersonInfoForm.action 。
(三)告知注册。为规范自行检测行为,及时传递、报告或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设区市首次自行检测前,应当符合我省及各市明确的电梯自行检测相关工作要求,将《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见附件2)报送当地市局,市局核实确认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局,省局在“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开通检测帐户。检测单位使用“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的检测账户,在实施电梯自行检测5个工作日前提报检测工作计划,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电梯检测数据信息。省局于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网上告知注册功能模块升级,在此之前按照线下方式进行。
(四)检测要求。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自行检测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现场检测过程追溯,至少对检测规则中A1.2.3.9、A1.2.4.3、A1.2.7.7、A1.3.4、A1.3.6、A1.3.12等项目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可见、不得篡改,至少包括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被压缩前、压缩时、轿厢(对重)离开缓冲器等信息。音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三、使用标志
自2023年7月1日起,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在用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相应的检验机构签发;电梯完成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应当向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提交《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检验机构可以采取与自行检测报告验证等方式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同步更新“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等信息。各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样式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要求。鼓励检验机构开通网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换发通道,并发放电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提高换发工作时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筹划。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实施是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改革。各地要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高度,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步骤,量化任务目标,确保电梯检验检测分离工作平稳推进。“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维护单位要集中力量加快完成系统升级和功能完善,为各地实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时机,加强对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宣传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施行的良好氛围;要动员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积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自行检测单位及时制定和完善电梯检验、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配备音像采集等仪器设备,提前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确保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地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在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和曝光力度,严格落实自行检测退出机制。自行检测单位在各市首次完成30台电梯自行检测任务时,市局应当对其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过渡期后安装监督检验特殊情况告知书
2.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过渡期后实施安装监检特殊情况告知书
填报单位: (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合同号
(中标项目号)
|
|
签订日期
(中标日期)
|
|
制造单位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安装单位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安装地点
|
|
使用单位
|
|
使用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填报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设备数量
|
|
合同交付日期
|
|
产品型号
|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层站数
|
层 站
|
本表所列电梯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将在2024年4月2日之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特此告知。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填报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附件2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办公地址
|
|
单位类型
|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机构 □检验机构
|
营业执照
登记机构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检验师数
|
|
全职检验师数
|
|
检验员数
|
|
全职检验员数
|
|
检验检测资质信息(仅检验、检测机构填写)
|
证书编号
|
|
批准机构
|
|
核准项目
代码
|
|
有效期
|
|
承诺事项
我单位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规定,已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已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拟在 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结果、安全、质量等负责。为保证现场检测质量,我单位承诺将按月人均检测量不超过100台配备检测人员,且现场检测人员数量符合检测项目需求,如因上述人员、仪器设备或相关制度未落实到位,无法满足《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要求,或者连续12个月未在 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将自愿注销相关检测账户。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
注:告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核准证、检测人员明细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执业注册证明、在本市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网上告知提供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