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 2011-12-02

        为推进全所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所党支部制定了《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党务预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党务公开考核制度》《党务公开宣传教育制度》、《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和《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等十二项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党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向社会预公开和在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两种。范围由党支部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形式。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预公开期限。向社会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重大事项一般为10天。在本党组织内部预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7天。

第五条 预公开实施。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经主要负责人审定。需要公开的重大、敏感事项及信息要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支部,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二、通报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全所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

3、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4、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6、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三、通报形式

1、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2、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3、专题通报。主要是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4、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5、其它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通报时限和要求

1、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2、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在不同范围内通报。

3、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所党支部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党支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重大决策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干部的调整和处理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

第三条  所党支部对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在时限上要给予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把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下发并进行预告。

第四条  所党支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所党支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后,要及时将决策内容向征求意见、参与决策以及与决策内容相关的党员群众进行通报;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跟踪调研决策执行情况,并适时总结完善。

第六条 所党支部负责人对重大决策要带头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形成浓厚的民主氛围。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3、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织要在全乡党务公开日,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注重效率和检查效果,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开展,也可抽查进行。

第七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党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评主要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和干部个人的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考评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党务公开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将宣传教育贯穿党务公开的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二条深入宣传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三条深入宣传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